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为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远程可视化办税服务”将正式上线运行。自2022年3月1日起向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税务局、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管辖的税费缴纳人开放启用。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通办业务过程中,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或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税务救济。
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能力提升和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新疆税务局确认以下4家税务局为接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指定税务机关,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将申报表等资料寄送到下述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即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设立兵团城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支持。着眼于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和我区推广应用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布局、快慢充电结合的方针,适度超前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服务平台,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
自治区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同时配套印发《税费信息共享目录》。以此为标志,我区将实现37个部门180项税费信息开放共享,“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大格局将迈出关键性一步。
2022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在各地设立的联网认证业务窗口办理上年度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工作,3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实现同步网上异地传递和属地办理。
经我局研究,决定废止《新疆证监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引》(2020年10月23日发布),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开展辅导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税委〔2021〕2号)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97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830002),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未安装相关控件的用户: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安装完所需控件后,在浏览器输入新地址https://fpdk.xinjiang.chinatax.gov.cn/,建议使用谷歌、360、ie9以上版本浏览器。输入证书密码即可。
为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安全性,新疆税务局将对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进行优化调整。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20时至11月20日24时,届时电子税务局将暂停业务办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即开工建设、违反规划建设、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调查发现,当涉及到征税额度、家庭唯一住房、免征面积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时,大多数调查对象表现出了“捂住钱袋子”的倾向,征税政策是否合理将影响市民缴纳房地产税的积极性。
更多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乌鲁木齐税务”“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如您参保登记遇到问题可致电各区县医保中心咨询;如您缴费过程中遇到困难请联系税务部门寻求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申报中出现弄虚作假等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装登录新疆医保APP(扫描本通告二维码)或登录新疆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厅(https://fuwu.xjylbz.cn)可查询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信息。
登录工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本地服务-新疆社保,按照提示操作缴费。登录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生活-更多-社保缴费,按照提示操作缴费。登录建设银行网银-悦享生活-新疆社保,按照提示操作缴费。
经计算拆迁费支出为144,162,76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按占地面积法分摊,调增一期开发成本—拆迁费61,815,984.92元,调增二期开发成本—拆迁费82,346,781.08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1〕43号)精神,经与相关热线主管部门商议,从2021年10月1日起,将12300、12396、12349、12336、12312、12301、12320、12350、96599政务热线整体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停用原政务热线号码,由12345热线统一接听,逐步实现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敬请广大
事业单位职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2005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房改办[2005]1号)规定,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参照职工住房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计算采暖费补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10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 2021-09-26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公告要求,调整核查工作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5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220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205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94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56元,六级每月增加145元。
各地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违规扩大政策享受范围,严禁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制定与税收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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