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
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11号 1996-06-26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法规的原油一...
小微企业免税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解读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同一个区域有
预缴税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
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 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
建筑业发票开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一)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 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为维持纳税人申报的统一性,本条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间和期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本条针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说明了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
预缴税款地点、征收机关及老项目补充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 1996-0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
跨境建筑服务免税 免税政策 管理规定 1.财税[2016]36号附件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
营改增过渡性政策措施 考虑到建筑企业在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所处产业链条的位置不同等因素,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可能出现税负上升。尤其是在工程分包链条中,越往下人工成本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制
纳税地点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还需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建筑业销售额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
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 (一)建筑业预收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2017]58号 政策解读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税率为9%(2019年4月1日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简易计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
疫情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无偿捐赠单位免征增值税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6号 1995-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改备查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
改进优惠备案方式,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
国际运输服务办理免税备案资料 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
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免税备案资料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
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改为备案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第一条
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免税备案资料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增值税政策 6.3.1增值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的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款 6.3.2转登记纳税人减征优惠生效时间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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