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33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作出的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执
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6]6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营粮油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
农村居民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9号文件第四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实施备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现将其后续管理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国家税务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3]1324号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第一条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函[2009]625号文件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四条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税函[2009]453号文件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函[2009]177号文件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莱、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备注: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一、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国税明电[199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备注: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一、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国税明电[1995]44号文件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备注: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一、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备注: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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