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加大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力度,实施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政策,研究出台国内首版次软件应用奖励措施,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根据统一制度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三档的,个人缴纳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分别按4.0%和1.2%比例按年缴纳。
采取预收款方式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分别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便于纳税人准确计算申报。预收款与非预收款两种计税方式的适用情形,不简单等同于是否现房销售,应当根据增值税是否需要预缴进行判断,如增值税需要预缴,则适用第一种计税方式;如增值税无需预缴,则适用第二种计税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的申请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与管理等事项。
廉洁合规通用型指引,主要围绕投融资、人力资源、财税、市场交易、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以防范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刑事犯罪风险为目标,通过犯罪行为画像和警示案例的方式对民营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2025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590元(含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1270元(含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60元和大病保险财政补助部分)。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充分运用“不动产智治”“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等省级应用数字化改革成果,进一步发挥“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优势,全面应用《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确认表》(附件2),同步实现信息嵌入式互通共享。
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依法逐步建立合规管理体制,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保障企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风险防范合规指引》。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按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分别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地表水分为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用水、工商业自备取用水、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种植业除外)、直流冷却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地下水分为一般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其中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水饮料产业(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除外)等取用水。
为全面指导和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开展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了《企业并购重组重大风险专家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并购重组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自2024年11月1日起,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从10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的,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可按40万元计算;单方正常缴存的,可按25万元计算。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2024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30万元,保底额度提高到20万元;购买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以旧换新”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使用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按首套房认定。
自2024年10月9日起,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对涉嫌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清单有效期内,如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并提交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5)和相关材料。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对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的项目应按本规定执行;在发布之日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纳税人可选择按本规定执行。
将新修改会计法列入领导干部网络学院普法教育必修和选修课程体系,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相关视频和课件。将新修改会计法知识纳入年度学法用法考试范畴,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和深入掌握新修改会计法。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征收部门应明确统一的办理流程和减免申报样表。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衢州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对黄酒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支持有实际需求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持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探索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提高跨境税费申报缴纳便利度。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实行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适用对象为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以下简称授权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构建财政政策支持体系,确保财政资金精准直达各类主体。优化办税流程,巩固退税时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引导企业积极适用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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