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以及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偷逃增值税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以后,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浙税三040号)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77号)的规定,杭州市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8月1日以前的兵役义务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根据杭财综[2002]268号《关于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53号)的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其他电力企业所得税除原市县地税局负责征管的按归口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外,其余维持现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抓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对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一次清理,并经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下列审批项目(行政许可文件),并将此通知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的角度出发,本着“先易后难、同级交换”的原则,坚持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积极研究、探索相互协作配合的机制、方法和措施,确保协作工作顺利开展。
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批时间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为加强对代理业的税收征管,进一步贯彻落实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新体系,统一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代理业务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在按月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要认真核实福利企业的职工总人数、残疾职工人数和出勤率等情况,确保退税正确。对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追缴其上年及本年已退的税款。
对经认定已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认真审核其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发现其资源综合利用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各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后,应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开具《浙江省嘉兴市中介服务专用发票》,严禁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收据、收条、自制凭证等手段偷逃应缴纳的税款。
企事业单位定额发放给个人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管财务如何处理,均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并按对工资扣除的有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计入当期费用,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了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经请示省局同意,决定从2004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授权各县(市)局审批。各县(市)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上报市局备案。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在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下同)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扶持外贸企业发展,市局决定下调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外销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5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商业企业按销售收入25%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同时,你局在接到省局转发的文件后,应要求企业对参与此次备案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进行单独申报,同时组织力量再次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抓紧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流[2003]140号)精神,做好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
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对在2003年1月1日后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已按原5%税率征收入库的,其多征的税款,应予以退库。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国家支持和扶持发展个体经济、促进再就业工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同时,对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组织收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必将对我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纳税人向消费者赠送的消费赠券,以消费赠券结算的商品销售,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相应成本,其促销支出(赠送并已进行结算的消费赠券金额)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的其他价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该企业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向其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局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省局将作进一步调研后予以确定。请各地结合实际,对本地农业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调研,发现有未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大宗农业产品,请于2004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3]144号、浙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全市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合征收率统一为6.7%,其中营业税及附加3.3%,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3%,水利建设资金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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