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龙头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对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养植大户收购自产农产品、且订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户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次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身份证号码栏只填写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生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的,自今年4月1日起出口经营方式由“收购制”改为“代理制”,由委托代理的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各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税务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撰写。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撰写要求比往年提高,增加了许多指标分析的内容。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和顺序逐项分析说明,要求工作总结全面、指标分析详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五条: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余额,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02年度起停止执行。
软件从省局服务器8016161\进出口处\软件\二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目录下下载。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2月8日前,将本地区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上报省局,届时省局将对申请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初审。
关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收费标准问题。根据浙江省国税局浙国税计[2001]111号通知规定,年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5]402号和[1995]财综152号文规定收取,每户年审费为30元。
为加强对代理业的税收征管,统一税收政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代理业务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支公司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仍延用支公司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加强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各地每年应对部分重点外籍个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局。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
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税务端发行器等专用设备已陆续下发各地,各市局应严格按照今年11月25日在杭州召开的全省流转税处长会议上确定的计划,有序安排、指导所属县(市)的企业培训,确保春节前全省完成3万户的推广任务。
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应报送法院判决书、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及相关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五加皮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精神(国税函[2002]924号),对浙江致中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加皮酒,应按所用原料中的酒精种类及产品种类确定计税办法,即凡是与外购薯渣酒精勾兑、配制的,按"其他酒"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凡是与外购薯干酒精勾兑、配制的,按照"薯类白酒"依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适用复合计税办法。
对营销服务部所从事的保险业务,暂由各类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邮寄申报后,申报纳税地点统一集中到各征管局的办税大厅,各征管局基层办税服务站不再承担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征收开票工作职责,但门征开票征收业务暂时保留。
开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应负责申请人的跟踪检查工作,并可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渠道不定期地对重点申请人提供的免税申请材料进行详细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98号文件精神,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海宁雪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法国罗地亚工业有机体公司受让其95%的股权和罗地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其5%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罗海(浙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至2004年底前,全省全面实施现代化纳税申报、缴税方式。初步建立定期定额户简化纳税,超定额电话申报纳税,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网上申报为主体,邮寄申报、代理申报、上门申报方式为补充的纳税申报管理模式。
对于9月1日后未完工程,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可以补签合同,并按《通知》的规定执行;不能补签合同的,未完工程部分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规范我市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我局下发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扶变形运输机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浙国税[2002]53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92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废止。
凡生产企业自货物作出口销售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该已销售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根据配比原则,预售房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于收入确认时分期结转成本;已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的,应按上述规定调整。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实税前扣除;盈利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税前再扣除50%。
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按上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纳税人。
你局《关于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原办公、营业用房适用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苍财农[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而出售的办公楼、营业用房等房屋,契税按3%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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