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92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废止。
凡生产企业自货物作出口销售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该已销售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根据配比原则,预售房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于收入确认时分期结转成本;已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的,应按上述规定调整。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实税前扣除;盈利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税前再扣除50%。
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按上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纳税人。
你局《关于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原办公、营业用房适用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苍财农[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而出售的办公楼、营业用房等房屋,契税按3%的税率执行。
江北、江南征管局9月—12月利用四个月时间完成市区二环线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出租情况,按街道门牌登记造册并发放宣传资料,督促产权所有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做好纳税申报受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你市由于行政区域撤并,撤消衢江区。为了统一税政,平衡税负,衢江区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衢州市的征收标准即每亩6000元执行。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饮食服务行业、其它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后,各征管局要对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作相应调整,并对上半年已征所得税进行结算。其它相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经研究,浙江省军用饮食供应站、浙江省国家安全厅培训中心、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培训中心、金海宾馆等四家宾馆招待所自2002年1月1日起享受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宾馆招待所的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杭州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种经营、集体经济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延伸及代理服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铁路、公路运输费用,不计征营业税。
《通知》第五条第十款规定: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未按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生产经营所得的,应按实际分配方案计算各投资者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革命纪念馆、体育场馆等为青少年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的同等待遇,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部扣除。
对目前尚未达到使用税收转账完税证(通用版)条件的县市地税局,原转账完税证(个体版)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计[1998]46号)的规定:“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收税不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1号),自2002年7月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恢复推行。为了确保新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61号)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作好推行工作,并对维护单位新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软硬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
各地应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目前,尤其要注意加强对企业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的辅导工作,提高申报质量,从纳税申报着手,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签字盖章、信息反馈、监督检查工作。
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每年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于部所在单位缴纳,省财政予以补贴。2002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筹集,离休千部所在单位按每人0.5万元标准缴纳,省财政按每人0.5万元标准补贴。该标准一定3年不变,第4年起重新确定。
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是包含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中转杂费的一种发票,开具这类发票的企业实质上是一种货运代理企业,其本身一般没有运输能力,需要委托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单位来完成运输工作,因此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高收入人员可以由本人或授权他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有上门申报、邮寄申报、互联网电子申报,高收入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确定后一般一年内不得改变。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要加强对代征代扣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代征代扣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办理票款结报,严格执行“双限”制度,严禁挪用和占压税款。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号召,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激励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倡导诚信纳税,建立征纳双方诚信守法、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省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开展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4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5月底之前要及时补办认定手续。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监督本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做好新版系统软件的培训、软硬件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服务工作,防止只注重推行数量而忽视推行质量。对原来已培训但未安装金税卡的企业,应优先安排重新培训、安装及调试。
《CTAIS季报表》统计填报涉及征管和信息等部门,各地要加强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待省局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后,《CTAIS季报表》中的大部分数据将由省局直接从监控系统数据库中取数,不再由各市(地)局填报。
发挥CTAIS的作用,提高“七率”考核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从今年7月份开始,全省一律通过CTAIS直接产生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和处罚率,保证统计结果公正、准确,促进基层操作的规范。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明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预售单位应认真填写《1-5月份预售成品油纳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并于6月10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各市地局汇总后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对2002年1-5月份发售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购油单位在5月31日以前未使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在预售单位6月份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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