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结合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等实际,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的实际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省税务局、省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组建工作专班,并联合制定了《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家33条稳经济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加大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鼓励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方便纳税信用修复的企业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确保守信企业及时享受优质服务,失信企业及时纳入从严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分利用大数据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单位+人员”双维管理机制,发挥单位管理职责,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健全会计人员入职、继续教育、职称考试、职称评审、人才培养、晋升、转岗、调转和离岗全过程管理,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等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新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以按规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8号公告的税收政策。
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各类创新主体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就减免2022年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承租市级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结合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政策把握和专项审计工作监管情况,对行业执业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编写了九个问题的专家解答意见,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整合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强化资金统筹,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建立绿色项目库,支持在杭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的批复》(浙政函[2016]2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公益慈善捐赠,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
奖励基金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中计提,2022-2023年两年共计提1000万元,从2022年开始分2年使用,主要用于执业机构及市注协为我省小微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助推小微主体的成长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加强财税支持政策与碳达峰方案“十四五”“十五五”远景目标衔接,落实税收相关政策,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碳排放和居民生活的平衡点,准确把握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的平衡点,准确把握财税政策着力点,建立健全财税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已取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但注册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仍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红色根脉强基工程,进一步加强财会基础建设,提升财会治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财会工作在经济社会运行和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财会建设年”主题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切换工作计划,对未直连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库存情况进行梳理,合理安排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赋码量和竖版医疗收费换开纸质票据发放量,确保各医疗机构在切换前可以正常使用竖版医疗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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