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零售商店)请填写《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1),连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2)于8月3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2944元/月,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现标准为1620元/月。
自202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为进一步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的荣誉性和价值导向,我厅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等情形为由拒绝。
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上浮20%确定。其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按我市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确定;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精神,加大对三孩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我市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到2035年,率先形成与数字变革时代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高水平建成“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为基本实现高水平现代化和共同富裕提供强大动力和法治保障。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现于2022年7月29日至8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反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8件,部分条款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
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是调整了开发项目位于舟山市城区、郊区及舟山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现征求公众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可撤销的清偿行为。
市场主体登记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
自2022年8月1日起,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面推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同时停止使用纸质版“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票据”。收费站按需提供现场打印电子票据服务,车辆可登录ETC电子发票平台获取电子票据(微信关注“浙江ETC”公众号)。
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商务[2022]115号 2022-7-18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
本意见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实行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理,实现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医保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原则上需在绍兴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的,可待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支持将带动性强、成长潜力好和具有一定规模的数字化服务商纳入重点培育企业清单,争取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数字化服务商等合作,合规利用生产运营数据,提供信用评估、信用贷款等金融服务,为企业获得融资增信,激发中小企业数据资产活力。
对符合债务风险管理规则和专项债券申报发行条件的机场等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安排专项债券时优先予以支持。在国家专项债券额度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省本级专项债券35亿元用于支持温州龙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项目。
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原则上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照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名单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要求,在落实好我省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外贸外资企业在人员出入境、要素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要求,落实国家关于集成电路企业税收政策。用好首台套政策,支持国产芯片推广应用。扩大政策宣传,简化办税流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发项目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及台州湾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计税毛利率为8%;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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