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必须百合法凭证。支付给个人的,应有个人领取佣金或手续费时的签字清单和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企业的,保险公司必须出具经收款单位盖章签字的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从事上述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浙江省科技厅盖章后,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地税局审核上报省局,由省局报总局批准。
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国税局应成立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稽查局内部有关部门参加的涉税案件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制定案件复查计划。确定案件复查对象,对已查结或处理完毕的涉税案件实施复查,复查面应达到已查结或处理完毕案件的1%-5%。
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按检查内容的要求逐个打分,必要时可以向该案的稽查和审理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各税务代理机构做好新老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交替和衔接工作。
考虑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运作情况,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报告可适当延期递交。对不需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不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为了加强我省国税稽查工作,促进各级稽查部门规范执法,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稽[2000]第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邮政业务的单位,收取经营款项所使用的各种邮政专业发票(暂不包括国际业务、订阅报刊、包裹业务、汇兑业务、储蓄业务、特快专递业务的等由邮电部部颁的邮电专业票据),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使用统一的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福利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1998]12号文件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个人在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法合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减免税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从变更年底起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现决定对浙嘉地税征[1998]130号文下发的非机动三轮客车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非机动三轮客车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如下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也是整个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总结、探索出一条适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变化的所得税征管办法,对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抵免手续,并凭该税务机关在《拉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总机构统一抵免。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税务机关在审核其税前扣除额时,应以企业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并相应作了财务处理后的净损失为扣除标准,即以固定资产原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减去累计折旧和残值收入后的净值为税前扣除额。
征收办法。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收费时,向缴费单位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票据”,并加盖“高等教育费收讫章”。该收据作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凭证之一。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财税字[2000]9号)的规定,我省2000年度起的计税工资的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提高到960元。
省局对各地市县地税局加强印花税征管的目标要求是,通过强化征管,印花税征管的到位率大大提高,纳税人的印花税纳税观念有较大增强,各市地县印花税税款入库额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为规范出口企业的财务核算,促进以销定产,同时,也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愉、骗税,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进[1997]65号),省局下发的文件中凡涉及“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0]8号)批淮,自2000年1 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 550元调整到800元。
财政部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通知),对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出了新的规定,各地最近要求明确四项准备所得税的处理。
增值税扣凭证的审核工作是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局在征管分局内部,均应设立稽核科(股),并安排相应的人员,负责日常稽查工作,全面加强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审核和监控。
对深圳发展银行在我省所属分支机构,各有关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是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正确运用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纳税材料,按照文件要求出具相关税务凭证及免税文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对1999年度分户调查统计的至今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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