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逾期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请示》(青地税征[1999]8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应纳的金融保险业地方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已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农发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其应纳营业税仍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纳税地点不再进行调整。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部分项目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娱乐业征管问题,将有关政策明确统一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退税审核软件5.0版中,企业代码结构与前期版本不同,因此不有将原4.22版中的企业代码库以拷贝方式直接拷到5.0版中,而应以数据库追加方式,将原企业代码倒入到新企业代码库中。
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将原字别为(97)浙地保的纳税保证金收据进行全部清理,对未开具的空白纳税保证金收据上交市局计财处。对于已开具但未进行处理的纳税保证金收据,在十一月份报送十月份票证月报表时,全部以第一联(存根联)作为票证填用、开除处理。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规定的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90元;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60元;以上人员的病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25元。
纳税人销售的商品住房,凡符合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须经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对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对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当年免征营业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已印发给各地。为便于各地操作,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34号文批准,现对我省保险公司新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所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34号文批准,现对我省保险公司新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所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具体险种如下:
为配合国家住房改革,实行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启动我省房地产消费市场,大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对支付给参加技术服务人员的酬劳费,其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如参加技术服务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如参加技术服务人员是临时外聘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转制后的企业,原则上不作为新办企业处理,不享受新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但对极个别转制企业,经主管地税局审核,确实符合有关新办企业条件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相应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对生猪屠宰税不得向饲养户征收或摊派,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收入的实际情况征收,不得规定每头猪征收多少。
集体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结论,案审委办事机构应制作《税务案件审理报告》,报案审会议主持人审批。《税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审理结论等。
对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其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审批事项,比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办理。
征收标准调整后,市局下达的1999年度征收任务不变。各分局要加强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大征收力度,按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入库,努力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151号)精神,对娱乐业税目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和“游戏机活动场所”等四项目的具体适用率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批事项仍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办理。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移动通信公司取得的漫游话费网间结算净收入,应并入网间结算款归属公司的计税营业额收营业税,对漫游话费网间结算净支出,可从其当期的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收取通行费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收费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的,以收费单位为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单位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仍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凡收取通行费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收费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的,以收费单位为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单位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仍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将“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三项统一合并改称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合并后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为正确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我局委托浙江圣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发放。换证工本费的收取及使用按照浙地税征[1999]34号文件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征税问题”,因我省对公务用车等改革尚未到位,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因此,这条规定暂缓执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定期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科学性,推广应用“分级定位、量化定额、民主评议、系数调整”的定期定额评定办法,经研究,现制定《嘉兴市本级服务、娱乐行业个体定额核定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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