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业主为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免税事项时,须逐年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市、县地税局批准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对外购已税黄酒加自产黄酒,经勾兑、澄清、过滤等工艺连续生产黄酒(不包括外购已税黄酒灌装),应就其溢量部分征收消费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量-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税黄酒数量)×单位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税黄酒数量,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划入税务部门,是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的清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特种消费行业是指我省各类酒店、饭店、宾馆等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咖啡厅、酒吧、茶座、桑拿按摩室、美容美发中心、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消费场所。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现将金融机构受托办理贷款业务、证券代理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金融机构受政府部门、省外单位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金融业营业税。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全额计征金融业营业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我省境内取得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收入的收费单位,均应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各地自印)印发给你们,并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营业税。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无学历的教育劳务,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经主管地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同意,也可免征营业税。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继续实行按比例返还开发区的现行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自批准创建年度起,以当年为基数,5年内其新增部分可全部留给园区。
税务代理活动是集税收业务、相关法律、财务会计知识于一体的智力转让型劳动,与其他中介机构一样,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但税务代理的收费,应该根据代理的工作量和技术繁简程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为保证公告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公告应以机关办文程序进行处理。张贴公告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印发新闻通讯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公告。
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税政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你区人防办将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对你区人防办从事该项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点播节目或播放经济信息等,为其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或表示贺喜、纪念,对广播、电视等媒介从事此类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至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你局《关于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8]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于以房产作投资、作价入股的,不论其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财政部[1991]财农税第38号复函下发之前,均属契税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发票工本费标准是最终销售价格,即销售给纳税人的价格。普通统一发票涉及到联次变动的(包括增加新的发票种类),其价格参照同规格、同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单项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在组建集团公司时,将存货作为股金投入集团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如存货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地位也未改变,存货未移库,属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暂不缴纳增值税。
对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政策的,应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税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规定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税负部分税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返还企业。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销售发票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防伪措施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送当地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报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总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原则上仅限于全资企业,如果确需要向非全资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的,应提供非全资企业中其他出资人的许可证明文件(其他出资人不得再向非全资企业分摊管理费),否则不得向非全资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现行税收法规,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确保地税收入足额入库,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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