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5号文批准,现对我省保险部门开办以下新增险种所取得的保费收入予以免征营业税照顾。
以上标准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供应部门收费前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临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年审。
对于你市所辖的台州黄土岭随道管理所、台州桐岩岭隧道管理所、104线台州留贤收费所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等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其营业税应向收费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第[1994]1号)及《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种子公司的生产、加工、经营是为农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我省农业系统的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组织地方税收收入为中心,按照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的配套管理制度与措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请各地将《通知》及时印发给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代扣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责任。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责任,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简称征管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对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情形省局暂不增加列举范围,各地在审批时,应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特殊困难”的解释口径执行。
为了简化工作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清产办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资金核实批复时,可直接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批复意见,逐户下达给企业执行,不再另行审批文件。
省厅、省局联合文件中所称免征契税的空置商品住宅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通过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其契税的免征,须按省厅浙财农[1998]198号文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移动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联合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以及邮电通信网之间的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然后减去分割给其他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因此,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等)已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重点骨干企业,各地可视财力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全额或部分返还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后的有关地主税(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原则上予以减免。
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持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客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第100号令),正确执行契税的减税免税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嘉兴市本级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商户的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未下发之前,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上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信息的沟通,建立登记联网或定期联系等制度。
为解决从事个体经营的“五八城迁”子女的工龄问题,经研究决定:满16周岁的城迁子女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到“农转非”的这段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他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仍按以前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嘉兴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浙嘉地税征[1995]92号文下发的个体运输户定额及带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个体(挂靠、承包、租凭)运输户定额及带征率核定表》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199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46项地方(市、地、县)自行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现予公布。
分局科室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各经办人员按各自的岗位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经办人完整填写移送的卷内目录交兼职档案整理放入档案袋(卷)内,按规定要求立卷成册移交地税稽查档案室。
各承包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应在支付演出团体、个人收入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电脑软件开发公司受托进行软件开发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电脑软件开发公司自行开发软件技术并转让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