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不属于耕地占用税、造地专项基金、太湖集资建设费、造地费的减免范围。因此,今后审批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该四项税费应照章征收。
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虑营销员收入中含有其应支付的各项营销业务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在计算税款时,除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再给予扣除20%-50%的费用。
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向收费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鉴于浙江省科技馆的性质与博物馆、展览馆相似,经研究,同意对浙江省科技馆在本馆内举办科技文化活动所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为了加强我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严格减免审批,促使减免审批工作规范化,根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开征以来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直[1997]6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净增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在对电信部门向公用电话亭等代办单位收取的话费征收营业税时,若代办单位以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等后的余额上交给电信部门,对电信部门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其中涉及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规定的,请按《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达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出口卷烟实行先征后退的通知办理。
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而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以3年为一个结算期,在结算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逐年滚动计算虚盈或虚亏的数额,单独记帐进行反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73号)精神,认真做好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实际发生费用额超过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专项清理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填列“定额定率附征企业清理表”,随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报一起上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没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省政府法制局会同有关厅局,对1979年至1995年由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9720件文件进行了清理。
我局制定的《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为此,现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的标准暂作如下统一[以下条件原则上应同时具备],请各地结合《试行办法》认定审核,做好租赁公司的资质认定工作。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费附加收入总额的分成比例为:省财政28%,地市财政8%,县[市]财政64%.省财政的28%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入省国库;地市财政的8%部分由县[市]财政专项上交。
企业减免的所得税款,除个别有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作为企业"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单独反映,全部用于企事业单位发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收回。
对各新闻单位制作、播发的各种带有广告性质的专题片,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为了平衡我省建筑安装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负担水平,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率暂定为工程价款的2‰—5‰幅度内,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税务机关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认定,主要是确定其租赁项目是否可以享受本办法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资质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不得享受本办法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省科委、省编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核发全民事业性质独立核算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资格证书”的通知》掌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
浙江社会信息网络中心及设在部分市县的地方站,通过租用邮电部门的光缆,利用计算机网络化提供信息查询,并向用户收取入网费、有偿服务费及相关的代收费用,对这些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按“邮电通信业——其他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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