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相衔接,围绕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碳排放和居民生活四个维度,找准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的平衡点,把握财政政策着力点,建立健全财税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加大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动承接更多的市外企业(机构)总部落户本地,提升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服务质量。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全力打好助企纾困服务稳进提质组合拳,推动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建立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废止执行。
管理人提供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规范要求情形的,建设和规划资源部门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或补正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深化“多报合一”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对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进行简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快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消除区域市场壁垒,从严处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通过承诺入围方式征集供应商且协议期尚未届满的网上服务市场项目实行常态化开放入驻。
为贯彻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有善育”工作方案(2022—2025年)》,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助力“浙有善育”名片打造,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如下: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山区县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参保期内按规定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省注协将做好服务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对于服务成效较好的案例,通过多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示范带动更多执业机构加入到服务小微主体行动中,推动小微主体高质量发展。
在市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个人,按照已缴纳契税80%的额度给予补助;在市区购买90-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个人,按照已缴纳契税64%的额度给予补助。
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入库企业数达3.5万家,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政策。
为适应龙港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区划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顺利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制定《龙港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精神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赋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32项省级管理事项权限。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各地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申请缓缴的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选取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对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对2022年与湖州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待正式入职并在湖缴纳养老保险后,给予相应应聘补贴。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创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
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在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标准上浮20%。其中杭州市区职工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根据当地最高贷款限额标准调整。
强化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增加检查覆盖面,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执业机构“零容忍”。强化日常监管,借助业务报备系统,对执业情况实行智能监测。深化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使执业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执业机构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有需要的新设执业机构开展上门“一对一”帮扶活动。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丽水市知识产权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公告如下:
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为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省财政出资不超过联合基金总投入的25%。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既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守法治底线做到过罚相当,也要坚持柔性执法,为行政相对人留下发展和成长空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稳经济政策及相关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了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达到1.1万元以上,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困难对象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认真执行低保和物价指数联动机制,按规定条件及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2年12月31日前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上调至1500元;租房提取频次由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按月按需提取,提取金额为实际间隔期间的总额,但不得超过12个月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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