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对免征营业税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暂按照省民政厅、省税务局浙民工字[1994]147号联合通知执行。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手续比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渐税一[1994]41号联合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物价检查机构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
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月计税工资标准在500元/人额度内由各市、地、县税务局商财政局确定,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上述限额的,应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转报审定。
对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应有专人保管,不得为其他企业虚开代开。如有虚开代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清缴已返还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的利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列支。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所说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指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单位或个人实际已缴的税款有差额的,此差额由单位或个人补缴。
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筵席税权限下放以后,我省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筵席税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见附件)均停止执行。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管理的企业,由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负责征集。各地也可委托乡财政等单位代征。
凡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3]293号文件规定交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国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各类银行、保险企业可在“营业外支出——其他”科目中列支,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承印发票的企业,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推荐,省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发票准印证》后方可印制发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在一九九四年内暂缓征收资源税。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适用1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5%。
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根据一九九三年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纳税人经营“娱乐业”的适用税率暂定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各地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鉴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征收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最近,一些市、县反映,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资金帐簿计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明确。经研究,现暂明确如下:一、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股份制企业按股本)和公积金的总额为计税依据;
为了既保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对按规定征集的资金,各交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营业外支出——其他”科目中列支。对亏损数额较大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成交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和市(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作减免照顾。
凡在金华、衢州两市市区和金华、兰溪、衢县、龙游、建德县(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及其它市县办在上述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属于集资范围。
为了既保证工程用款的筹集,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对按规定征集的资金,各交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作减免照顾。
上级税务稽查机构必要时可以抽调下级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参加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下级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完成上级税务稽查机构交办的任务。
从1993年5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提高到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仍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改造中小学破旧校舍任务,按规划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局[92]国税函发1272号通知精神,[91]国税函发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1年底已经到期,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2]152号《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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