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共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需要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如实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税务局逐户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报省局一式两份。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应用钢笔填写,并加盖有关印章。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监狱使用的土地,原则上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对以关押犯人为主仅有极少数部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监狱,可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公交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和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铁路部门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铁路部门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个体工商户冒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挂靠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名下生产经营的,必须予以纠正。其税收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拒不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专业生产用地。对企业在厂区内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付业生产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个人自有房屋,在一年中有部分时期出租或营业的,应按实际租赁或营业的时期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半年或一年分期纳税的问题,可根据租赁或营业时期的实际情况掌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
为平衡税负,各地在确定各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时,每平方米土地的年平均税额,一般应掌握大城市为1.00—1.20元;中等城市为0.80—1.00元;小城市为060—0.80元;县城为0.40—0.60元;建制镇、工矿区为0.25—0.30元。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适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形成的流动资金。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积累补充、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及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流动资金。
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采用集中核算形式的纳税人,其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采用非集中核算形式的纳税人,除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外,其设置在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核算帐簿一律按件贴花。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对没有原值可以依据的,应根据房屋的结构、建造年代等情况核定房屋的原值,计征房产税,不宜简单采用定期定额的方法。
全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自今年4月1日起依法审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征税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没有缴纳的应一律补征。
对行驶行政职能、经费完全靠财政退库或拨款解决的主管部门〔公司〕,暂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靠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解决日常经费的主管部门〔公司〕,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个别地方自行规定,对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管理,与国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抵触,应即纠正。
凡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从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免征期限,凡1986年10月1日以前批准实行自收自支的,从1986年10月1日起,免征三年;凡1986年10月1日以后批准实行自收自支的,从实行的次月起,免征三年。这些单位的宿舍也比照办理。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省不另下达这两个税种的实施细则。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厂矿企业,县(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其办学情况和办学规模,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酌情返还一部分给办学单位。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14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月1日以后缴纳上年度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须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在今年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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