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等级D级、E级企业及信用积分80分以下自然人,在财政资金拨付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信用报告作为审慎参考依据。具体以主体在政策享受期期末信用为准。
支持本地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综合、甲级)等高等级资质。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银保监分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强化宣传贯彻,及时将财会〔2021〕32号文件传达到所辖企业,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要求,扎实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要持续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滥用会计准则进行财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
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通过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向监管部门及时上传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交易、余额等信息,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
健全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机制、精准宣传机制、兑现落实机制和效应评估机制等四大机制。按照“第一时间+顶格优惠”的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企业行业的支持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并依托全省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数字化、流程化的统一管理。
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中财税优惠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宣传,支持并指导优质软件业企业上市。
2021年12月31日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设在浙江省境内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4号)和中注协有关要求,编制和报备2021年度财务报告。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调整为15%,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奖励基金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中计提,2022-2023年两年共计提1000万元,从2022年开始分2年使用,主要用于执业机构及市注协为我省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助推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及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保房管部门要依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不动产和房产抵押登记,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市场监管、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现将浙财税政〔2019〕7号文件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文件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延长财税﹝2019﹞12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委托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新昌县存量房和商业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调查评估,并通过了最低计税价格调整专家审议会评审,现根据评估结果对新昌县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进行数据更新,新评估价格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以下简称 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平稳实施,但部分市县反映存在符合条件人员不及时参保、已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等问题。
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建立“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定产业链。
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在我省平稳落地,现明确我省参保用人单位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2年度,省、市、县三级联动,抢抓政策机遇窗口期,坚持项目为王、结构为王、落地为王,全力实施2022年重大制造业项目计划,重点推动500项左右10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落地实施;全面实施“千亿技术改造投资工程”,合力推进5000项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快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切换使用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前,做好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及竖版换开纸质票据的赋码信息、开具信息、作废信息、换开信息、核销信息与各级财政部门的对账及补传工作,确保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和真伪查验。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对浙江省认定管理机构2021年认定的第一批9760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取消各类定额票据、部分专用票据、竖版医疗票据等纸质票据,将原有票据种类精简整合(详见附件1),并改版为全国统一式样(住房类票据除外)。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持续推进单位和人员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诚信体系,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国家要求开展财务报表电子报送试点,探索企业财务报表“一张表”改革,推进单一渠道报送和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十四五”期间,重点围绕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新兴产业,从省外引进总投资超10亿元的内资产业项目500个,其中超20亿元项目200个、超50亿元项目100个、超100亿元项目20个,累计引进省外内资10000亿元。
为深入践行“征信为民”理念,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指导辖内部分商业银行开通了企业征信查询线上查询渠道。线上查得的信用报告与人民银行柜台查询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效力,且不需额外提供纸质资料。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含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除外,下同),作为土地房产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提高站位,切实履行好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对承租其名下土地房产(住宅用途除外)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申请给予2022年一季度租金20%的减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我局对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立行业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和巡回指导组,制定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列出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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