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车船税征管流程,落实税收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我局拟提请省政府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进行修改。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现向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玉溪市珠算心算协会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向红塔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红塔区税务局及市税务局初审同意,并经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玉溪市珠算心算协会获得玉溪市202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资金不予重复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也不得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予以重复安排。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及市级单位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积极整合省、市、县(市、区)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资源,加大购买法律服务力度,加强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推进行政裁决集中试点。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在上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以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时间为准)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为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高缴费人便利度,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2020年我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
出口企业可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软件进行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在通过软件提交经税务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的备案单证数字化登记表后,即可实施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出口企业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软件进行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同时应将自行开发或采购的第三方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浙江省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根据浙人社发〔2019〕57号和浙人社发〔2021〕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85元调整为225元,全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从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整为10元。
为做好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工作,现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市区2020年度行业“亩产税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21年12月15日零时起,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人工车道,使用移动支付或现金支付通行费,车道现场将不再主动提供通行费纸质发票(票据),系统将自动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据)。
根据浙人社发〔2021〕50号和金政发〔2020〕24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三档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90元、230元、260元,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30元、260元、280元。
根据浙人社发〔2021〕50号、台人社发〔2020〕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为235元,即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个别机构未及时与全部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多数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与客户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管理不规范,会计档案的保管和财务报告、会计凭证等的移交缺乏制度约束。
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新版审计工作底稿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发至各市注协,免费供给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联系当地注协领取。新版审计工作底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省注协以前年度发布的旧版审计工作底稿同时废止。
根据浙人社发〔2021〕50号和绍市人社发〔2020〕6号精神,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15元调整为245元。
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确定为计税价格;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确定为计税价格。
税收=增值税+免抵调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税务罚款不统计在税收范围内)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按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只需提供个人信息和就业失业情况,并书面承诺信息的真实性,无需提供就业或失业证明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参保、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1〕2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1656元。
为优化税费服务,提升咨询响应速度,自2021年11月22日零点起,桐乡市税务局各分局(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将整合并入全市纳税服务电话进行统一接听受理,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拨打0573-88036957进行咨询,原分局(所)咨询电话将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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