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市本级实际,决定在原住宅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基础上,将应用范围扩大至用途为“办公”和“商业”(专业性市场、沿街商铺和综合体商铺除外)的非住宅存量房,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在市本级正式运行。
为支持疫情防控,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属期为2021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申报期由2021年12月调整至2022年5月。
为支持鼓励公益捐赠,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基金预付。县(市、区)医保部门按规定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支出户月末银行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支付额度,年末银行存款余额需清零。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5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10元。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年度起三年内免征的优惠。
现将瓯海区税务局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更新公布)公告如下:
现将瓯海区税务局2020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如下:瓯海区税务局2020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更新公布)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力社保政策法规数据库创建工作的通知》,市局对2021年7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委托银行扣款。原已签过缴费协议并通过银行账户扣款的缴费人无需重签,只要确保账户余额充足,便可自动从账户中扣除。新参保未签约缴费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市民卡到相应银行签订缴费协议,委托银行从签约账户代扣社保费。
征求期限为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软件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rjc@zjjxw.gov.cn(单位意见请发送盖章扫描件)。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具体纳税信用信息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网站查询。您可进入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18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等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与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编了《丽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考标准 (2012—2020)》 (以下简称 《成本参考标准》),现予发布。
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2020年12月31日前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因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原因应当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文件26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由省财政厅(包括与其他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2021年10月31日,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58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见附件2),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7件(见附件3),现予以公布。
第五批公示2021动态调整四类企业名单
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循行业相关从业规范自律管理制度,坚持正确导向、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公平竞争原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
强化部门协作。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省建设厅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出租、运营管理等工作,牵头做好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测评价工作。
完成系统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省局已对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系统、自助办税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各地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
税收=增值税+免抵调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税务罚款不统计在税收范围内)
为落实浙江省政府数字化改革总体要求,让“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着力打造发票电子化“最后一公里”,在全区开展街道乡镇社会化征收数字化改革。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推进省际创新飞地(以下简称“创新飞地”)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提升我省创新资源配置和集聚能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按照自愿原则,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或登记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坚决淘汰整治高耗低效企业。各地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领域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要求,对高耗低效企业开展合规检查,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实施分类整治。
符合《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184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18元两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对联合发文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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