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劳务派遣监管机制,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补贴申请人名下旧车登记时间必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负责相关审核工作,税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机动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管理工作。
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4件和已自动失效的1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对于企业重大决策、合规事项,董事会已采纳合规委员会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如因相关部门或员工原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决策人员的责任追究。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及时办理相应企业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立足行业职业特点,以实现人才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全面提升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激发会计人才潜力与创造力。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丽水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提升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防范税务违法风险,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政策不设集中申报期。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数据互认共享的方式,优化申报办理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内确定本地区的量化比例。
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推动优质企业达限纳统政策实施细则》《支持零售和餐饮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支持引进商贸头部企业政策实施细则》《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各地要依托“无感智办”功能,通过后台数据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发放。
重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线索、属于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等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内容方面,聚焦审计执业质量,严厉打击伪造、共享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
二手车交易双方应按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50%征收。行政事业单位、自然人的印花税由税务机关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征,企业的印花税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8〕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联合评审,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第五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公布。
浙江省税务局在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管理中强调属地税收征管原则,从严管控税务机关与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强化平台对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为进一步扶持、培育和引进总部企业,推动我市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总部经济在促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按照“第一时间+顶格优惠”的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
支持各地引育一批高水平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和团队,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等相关支出,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意见精神,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结合浙江实际,强化政策保障,精准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免税政策,畅通跨境电商9610、9710、9810多元化出海渠道,全力支持、辅导传统企业向电商企业转型。
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00%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加大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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