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评审,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第二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公布。
对具有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申报,将候选人推荐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注协。符合条件的非执业会员,请直接将相关资料报省注协。
全市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数字化管理的申请。
出口企业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软件进行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出口企业应将自行开发或采购的第三方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精减退职人员。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困难补助的人员。
按本办法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核定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标准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本指引仅对平台企业竞争合规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企业竞争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和法治政府考核要求,我局对2020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统一规范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的征收管理,各地税务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办理时,向纳税人发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告知书”,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时间。
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检查人员实施事前报备承诺制度,参加检查前21天内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驻留史或其他任何疑似情况的,将予以更换。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与省评协联合开展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对全省范围内5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规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分类管理,其中直接取消审批67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103项、优化审批服务335项。同时,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43项改革试点举措,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13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
对全省范围内5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规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分类管理,其中直接取消审批67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103项、优化审批服务335项。同时,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43项改革试点举措,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13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
强化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严格依法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改革依法落地实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强化宣传推广。适时召开全省12345热线整合优化新闻发布会,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打造我省12345热线金字招牌。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14天内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驻留史或其他任何疑似情况的,应更换其他同志参加。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注意身体健康。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调整为1675元。
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小于或等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开发企业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按序售房,剩余房源可自行销售。
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2020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可结合工作实际,选择使用自行开发、采购第三方的软件或税务机关提供的软件进行单证备案。企业在软件的选择上,坚持自愿原则,提供多元化的备案方式,同时明确了申请流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协会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把兼职挂名执业行为纳入自律监管工作重点,在每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中作专项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的举报线索,我会将及时逐一进行核实,认真严肃处理。
建立“实名+信用”行业精准监管模式,深化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激励运用,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个人承诺。申报人员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要求字迹清晰。
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涉税鉴证咨询类业务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及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受聘税务顾问咨询、代理税收筹划和涉税培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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