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高质量现代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健康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经查实,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其违法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杭州市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行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清廉机关模范机关创建的重要抓手,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推出一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形成闭环式全程服务、体系化联动服务、滴灌式精细服务的生动局面,实打实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管理,有效解决在工程价款确定、工程计价管控及竣工结算等方面中出现的各类计价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课题的申报立项、跟踪管理和成果评审等工作,由省会计学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各市会计学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专业会计学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有关高校等单位组织课题申报工作。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局直属分局、各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开展冒名登记情况调查处理。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省级层面推进“凤凰行动”计划工作协调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把“凤凰行动”计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
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投资,按设计类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以实际财务发生数为准)15%、非设计类企业12%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头部企业,投资补助由属地另行明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
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根据市场主体不同性质和类型,明确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建立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其他政策口径继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继续推动企业减负担降成本,不断优化我省菅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组织部分在杭金融机构试点开展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企业可至有信贷业务关系或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具体详询各网点(附件4)。
本提示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注册会计师应首先通过获取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评估协议、向公司管理层及资产评估师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目的是否系服务于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对象是否为含商誉相关资产组。
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2017年至2019年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因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原因应当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6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线上培训方式,恢复开通我省行业网络培训平台,满足会员及从业人员在家办公期间参加网络培训的需求。有序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开展以网络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全省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质量。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达到70%的不得提高。
根据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现将申报全省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持续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数字化。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智能化改造、企业上云等,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采购分销、物流配送等全流程全链条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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