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弘扬优秀企业家和工匠精神,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浙税发[2019]10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杭政[2015]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杭税发[2020]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简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
本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提供基本规范,提升行业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乐清市范围内买卖存量房(包括存量住房、商铺、工业厂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分局(所)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存在异议,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前提下,要求主管税务分局(所)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l.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税务工作全局、社会影响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查受理阶段,可以召集已知债权人听证会,向债权人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引入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申报等方面的程序利益,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
市本级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房产税减免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执行。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50%的减免,减免的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含);综合评价结果为B、C和D类的企业,一律不予减免房产税。
用地亩数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含出租、租入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本指导意见中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衔接,面向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医疗保险。
退税物品退税额计算: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退税币种为人民币。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
全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中的深度联合应用。推广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涉税事项、员工就业参保、员工公积金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深度联合应用。实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引导作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讲好浙江资本市场发展故事。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许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明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监管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以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从保障国内供需循环、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稳定外商投资等三方面,先后部署出台了多批税费政策举措。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有序推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营造良好市场氛围。落实国家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新型消费的税收政策,优化各级财政对数字赋能的投入,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业态新模式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设施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
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和二次医疗救助机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财政厅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发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5件,部分条款失效规范性文件1件。
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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