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
社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市级统筹区企业2019年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执行,即人均887元。返还人数按企业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丽水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丽地税公告﹝2017﹞1号)予以废止。
为了大力推动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持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强党建,有效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经研究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杭州市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的原省评协直管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划转到杭州市注协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浙江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要求,现将浙江省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评审范围、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推动我省(不含宁波)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按《工作指引》规定,以申报企业法人主体为归集核算对象,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范围,包括申报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但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报企业持有股权的子公司。
将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为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
因其他重大意外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形。重大意外主要指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交通、自然灾害等变故的,(除保险理赔外,自理费用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关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次叁万元。
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在核定对应票种后,使用已有的税务UKey开具发票。
根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31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为企业提供税收要素预裁定服务;推广关税保证保险,为企业税款担保提供更多元化选择;继续深化落实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措施,实现15种出口原产地证书全流程网上办理,鼓励企业采用出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已核定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为其增加通用电子发票票种,纳税人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开具通用电子发票。使用冠名发票、医疗服务发票、出租车发票、邮政发票等其他种类发票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特殊种类电子发票票种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人数(人次)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印发。
经清理,确认我市税务系统拟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1件,其中市本级4件,各县(市、区)局7件;拟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其中市本级1件,各县(市、区)局1件。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目标,以服务企业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纵深推进企业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的目标,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企业的工业用途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登记"一窗办、一日办、一网办",进一步提高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持续领跑全国。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至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
对《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上的银行账户与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记录的已开立银行账户但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中未记入的账户,若不一致须记录不一致的原因,并且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对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实行免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微企业执行。
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免费寄递。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营业期限到期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和浙江省税务局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与《条例》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结合疫情防控复工需要,各执业机构免收的会费应当优先用于复工防疫物资经费保障。按照有关防控工作要求,尽力做好口罩、测温计、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采购发放等工作,切实关爱员工,保障好本单位员工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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