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制发或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落实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请问财税2008年1号文中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要缴纳的话请提供一下相关的政策文件证明。
衢州市区范围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所有纳税人。其中,集团公司以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成员企业为实施对象。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区内的分支机构,若总机构在市区外的,以分支机构为实施对象;总机构在市区内的,以总机构为实施对象。
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或计算不准确的,统一按高预征率房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2018年度分行业亩均税收标准公告如下:船舶修造业亩均税收标准为2.26万元/亩;水产品加工业亩均税收标准为5.99万元/亩;机械制造业亩均税收标准为5.84万元/亩;其他制造业亩均税收标准为3.61万元/亩。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属科研院所管理序列,在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方面享受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和扶持政策。
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2019年9月1日前由我局和省财政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结果,由我局和省财政厅制发的全文有效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5件,2019年9月1日后已全部失效,应作失效处理。
.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
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决定、名称争议裁决之日起十日内,或者根据法院判决,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税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纳税人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税务机关对历史欠税尚未清偿的破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并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
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在线下载离线开票时长和金额信息。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现将“嘉兴市企业土地税源信息填报系统”登记的土地面积情况公示如下,请您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更正完毕。如与实际不符,请及时与管理股所联系并核实修改。如在9月24日前无反馈的,视同已确认无误,逾期不再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完善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扎实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拓展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众创空间,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打通产学研用转化通道,加快构建全区域协同、全要素配置、全链条融合、全方位保障的格局,推动创新与创业无缝衔接、融为一体。
按照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包括2019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降低大宗土地、房产处置难度;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
二手车交易双方应按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50%征收。
软件上线后,缴费人可通过缴费协议签订(可签约银行详见附件,已签约缴费协议无需重签)、银行收现、支付宝、电子税务局、税务大厅窗口办理等多种渠道进行缴费,方便快捷。8月29日-8月30日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的缴费业务,8月31日-9月1日切换系统,9月2日(星期一)正式上线。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65号),市级实施以亩产税收为核心指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并规定亩产税收的计算方法,同时授权丽水市税务局具体计算。
纳税人申请第四种情形的困难减免,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报表如已录入电子税务局的,则不需要提供),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中注明产业子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现予以发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院民六庭和执行局反馈。
加快构建低硫燃料油生产供应体系,探索对国际船舶燃料油加注业务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税政策。
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
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8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更新汇总公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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