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税务局和工商联要抓紧建立紧密合作关系、落实具体合作机制、联合开展服务工作、切实增强服务实效,帮助民营企业提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能力,帮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水平,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本次随机抽查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采取定向选取方式,选取行业为非制造业,选取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销售规模为近三年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纳税规模为近三年纳税总额超150万元,纳税人资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补助给企业所在街道(领尚小镇指挥部)用于支持企业引进企业人才、科技研发、业务拓展和绩效奖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我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接收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勾选后汇总生成带有PIN码的汇总凭证,打印后作为进行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也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量化赋分方式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由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施,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三服务”举措,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精简办税证明材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在我省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上报年度报备材料的,均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下载浙江省自行设计的各类表格,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
全面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推广汇总征税和担保放行,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经清理,确认全市税务系统7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有效,3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1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
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违反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时实行核定征收,现将全市统一的核定征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或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登记,其他考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全市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
本公告综合考虑当前房地产项目实际税负,可以通过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收政策,以公平全市同类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优化绍兴税收营商环境,个别县(市、区)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可以得到降低。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当地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经信局、工商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本次选拔,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处理。
2019年3月28日至4月8日,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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