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和我省省立两项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省立两项非税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现行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同时废止。
为推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经商省人力社保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停机升级期间,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络发票系统正常运行。为满足部分自然人纳税人的紧急业务需求,各级办税服务厅将设立专窗,办理社保费申报征收、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征收以及房产交易税(费)申报征收等业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愿委托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税务代理等服务。没有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将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发挥税收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等政策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省税务局的部署,现将杭州地区11月份纳税信用级别补评和复评的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汇总公布。
将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杭就业创业的,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参照适用本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制约和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推进“照后减证”。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拟定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台资企业与本市其他企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如果因申报比对未通过,导致税控设备锁死而无法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您需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审核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差错。如存在差错,需按提示信息更正申报;如确认申报无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落实好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挂车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8元,专业作业车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使非营利组织及时、准确掌握财税〔2018〕13号、浙财税政〔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并结合机构改革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比例不低于70%。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两项申请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本方案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省税务局的部署,现将杭州地区10月份纳税信用级别补评和复评的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汇总公布。
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自2018年10月29日起,办公地址由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搬迁至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5号,邮编:310003。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