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企业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梳理简化流程,优化办事服务,为非营利组织申报提供便利,确保实现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最多跑一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成立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企业逾期未申请名称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将其名称从数据库中删除,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均于2018年7月20日同时挂牌,承继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出具“表证单书”修正情况一览表》,县级税务机关挂牌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份表证单书(具体表单名称见附件)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过渡期内这部分表证单书仍然合法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具体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现将我省新版发票监制章的样式公告如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工商等部门相关信息后,即时办结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事项,进一步优化企业申领发票程序。
自2018年8月15日起,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由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不再受理。
经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下发并颁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出具“表证单书”修正情况一览表》,市级税务机关挂牌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份表证单书(具体表单名称见附件)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过渡期内这部分表证单书仍然合法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业务印章(附式样),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整体部署,省、市税务局挂牌至县税务局挂牌期间(以下称“过渡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个表证单书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附清单),该类表单在过渡期内仍真实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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