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根据群众需求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加快推动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前台联合受理、各部门后台审核、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放涉企证照,实现“一窗受理申请、一窗领取证照”。
新版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网上办税、热门应用、通知公告、绿色通道、查询模块和办税指南六大模块,浙江国税APP主要包括查询、办税、互动三大模块,涵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业务、出口退税、证明办理等涉税事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为提升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我局对我市国税系统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提升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我局对我市国税系统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现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区高新技术企业于5月15日前高质量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浙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根据中注协《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制定本办法。
根据税务总局相关规定,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为保证您能及时享受改革红利,避免错开发票,建议您在5月1日前联网升级税控软件版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专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办发[2018]10号)文件要求,我局对2018年3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下同)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是否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在每月底最后一周由局内各单位统一报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应认真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先整改再备案,否则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储备或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其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资金账簿和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实施科技型小微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全省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万家,年均增长10%以上。(省科技厅牵头)支持100家小微企业成为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省工商局牵头)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5%,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拥有1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关联业务申报,准备同期资料。
本公告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或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被省政府确认为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的,由当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完成供地后,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自用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扩面,对备案备查类事项,能合尽合,落实国家层面统一规范的“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目录,在此基础上推出第二批“多证合一”清单。深化“证照联办”改革,对无法整合的行政许可类事项,能联尽联,深化信息化平台开发,用数据网上跑代替人工跑。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办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次年1月5日前,由分管局领导对分管线各单位全年办理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设绩效考评分0.3分),分优秀、良好与一般三档,优秀得0.3分,良好得0.2分,一般不得分,其中优秀不得超过单位数的40%,良好不得超过单位数的30%,领导考评得分直接计入各单位绩效考评得分。
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四项指标均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加减分项目由办公室、督查内审处、纳税服务处等相关职能单位根据考核细则(另行发布)于次月5日前录入考核系统并提交政治处审核。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部门经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可以减少或简并与身份证明相关的附报资料,办理涉税事项。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7]7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工作,现将2017年度市区行业“亩产税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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