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出具“表证单书”修正情况一览表》,县级税务机关挂牌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份表证单书(具体表单名称见附件)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过渡期内这部分表证单书仍然合法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具体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根据税务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现将我省新版发票监制章的样式公告如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工商等部门相关信息后,即时办结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事项,进一步优化企业申领发票程序。
自2018年8月15日起,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由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不再受理。
经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下发并颁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出具“表证单书”修正情况一览表》,市级税务机关挂牌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份表证单书(具体表单名称见附件)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过渡期内这部分表证单书仍然合法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业务印章(附式样),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整体部署,省、市税务局挂牌至县税务局挂牌期间(以下称“过渡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个表证单书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附清单),该类表单在过渡期内仍真实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即日起,纳税人在市本级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由于省、市、县税务机构分步“挂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分步分级更换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但表证单书的正文需要待县税务局挂牌时通过升级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才能配套修改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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