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是指个人纳税人可以不受房产所在地和主管地税机关限制,在绍兴市范围内自主就近选择具备通办职能的办税服务厅(名单见附件)办理房产交易税收业务。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如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虚拟海关企业代码。虚拟海关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为“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临海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状况,明确临海市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执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做好指数、指标发布等相应配套工作。
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办发[2017]19号)文件要求。
各地要围绕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查等关键环节推进改革,以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为载体,通过内部再造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强培训指导等措施深挖潜力,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税收政策,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首台(套)、首批次装备保险补偿政策,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6月(6月1日至6月30日,如遇法定假日等情况,按规定顺延),下半年12月(12月1日至12月31日,如遇法定假日等情况,按规定顺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对我省与“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不一致、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临安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发布,现将余杭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我厅委托各县(市、区)及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宁波除外)组成浙江省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1)。评价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今年暂不开展。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将桐庐县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股权变更涉及夫妻之间或直系亲属之间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的相关证明;股权变更涉及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抚养关系/赡养关系证明;
衢州市区范围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所有纳税人。其中,集团公司以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成员企业为实施对象。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区内的分支机构,若总机构在市区外的,以分支机构为实施对象;总机构在市区内的,以总机构为实施对象。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饲料产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其他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下放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事项的批复》(浙国税函[2017]214号)要求,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对市本级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事项进行下放。
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同时,依法夯实缴费基数,促进公平竞争。
经清理,确定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9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21号)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1号)的规定,现将建德市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