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清理,全文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58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31件,部分条款修改、失效或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50件,需要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就我县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4号)、《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台依办[2017]24)要求,我局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为进一步发挥会计管理工作在财政、税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强化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决定建立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息管理部门协作制度。
用人单位破产的,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包括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缴纳至其退休后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门征业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市本级范围内按照《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的征收率(附征率)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填写报名表,加盖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后,请于2017年10月25日前发送至395396387@qq.com。未尽事宜请与省注协研究发展部联系,联系人:李竹昕,联系电话:0571-8517957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业设计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可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地税发[2013]3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39号),丽水市地税局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规范会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会[201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切实抓好温州市纪委《关于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温纪发[2017]4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严明“八条禁令”纪律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监察室联系。
通过业务流程创新、内网改造升级、在线交易测试、供应商注册、采购人培训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广应用“政采云”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促进政府采购更加阳光透明,廉洁高效。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工业土地及不动产,纳税人须按实申报实际成交价格。对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计税价格核定。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规定,现公告如下:个人转让商业用房,不能按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除上述已列举行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除上述已列举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劳务派遣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及本执行标准。
我局在原有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予以确认公布。
经研究,将截至上年度连续三年获得此项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和上年度获得此项资格且社团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等级应在有效期内)的公益性社团组织直接确认为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对企业新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50%至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其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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