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四方面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联动、加强技术支撑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有效落地、数据有效衔接、全省一体推进。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法联办〔2023〕2号和杭法联办〔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单位应在《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从严从紧核定会议费预算,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省和市县政府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坚持效果导向,将考核评价与责任分担挂钩,确保省级统筹制度高效运行。
本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
《公告》明确了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审核事务所填报的投保补贴申请,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示制度。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收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缴费期限及减免政策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切实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完善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建设,加强税收政策精准化、个性化推送,实现“纳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纳税人”转变。
浙江坚持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立体化、专业化、数字化、协同化、集聚化、开放化、规范化发展,全力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将第三部分第九点中的“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税收、排污、碳排放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修改为“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排污、碳排放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与《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口径及范围相同,具体包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强化督查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考绩指挥棒作用,适时对任务清单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提醒,倒逼责任落到实处。
鼓励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以其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跨国企业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取消门诊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门诊、急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
数字化改革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要坚持全省行业数字化改革“一盘棋”,围绕改革总目标,抓住关键短板,强化清单式闭环管理要求,加强试点指导,确保试点任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高质量完成任务。
请各市经信局汇总各县(市、区)经信局上报的企业名单,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11月10日、12月10日、2024年4月7日前(需包含附件2)上报至省经信厅备案,并抄送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符合人才购房补贴等资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另按照《台州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23]38号和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强化数字赋能。深入推进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设立数据交易所,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舟山市税务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
2023年11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开展试运行,逐步引导办事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3年12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财税〔2018〕13号)、(浙财税政〔2018〕1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将2022年度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
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25日以后离境或25日内从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且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已实施扣款的,如其申请资料符合退税条件,则由退税代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将退税款退给旅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评审,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第四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补充)予以公布。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2023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旅客自助办理流程结束后,须将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原件、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复印件,以及自助终端系统打印的《退税回执单》《业务办理凭证》投递到自助终端设备旁指定的退税资料投递箱中。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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