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代开发票的适用范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公告》通过对自行开具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范围进行说明,便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属于代开发票范围。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用好用活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通过一年内,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凭证金额。
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防范垄断法律风险、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构建全链条反垄断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推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出台。落实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抓好省“千项万亿”重大项目120个左右,完成投资800亿元以上;推进市重点项目800个左右,完成投资2200亿元以上,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温州海经区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减免所属期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税款按本公告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8号)同时废止。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以按规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的税收政策。
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3年保持在规的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大企业(大集团)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再额外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对上年度企业出口信保的投保费,按照杭州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实行小微外贸企业联保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税〔2018〕13号)以及《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963号)精神,经审核,确认宁波市鄞州区武术协会等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4〕3号)宣布失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省税务局落实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省市场监管局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稳慎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4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450个、4200栋,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监测企业税务情况,对存在偷漏税风险的企业进行警示,对企业税务工作进行提示辅导;涉税检测、反垄断、知识产权、民刑事等法律风险防范。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上述目的确有必要,而且没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明确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附件3中规定要求执行。
本指引旨在为各会员在担任管理人并具体履行职责时提供实务性指导,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管理人的职业判断,各会员可参考适用。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在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应注意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和职业判断合理使用。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保费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缴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投保,保费可从职工福利费等渠道列支,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基金不得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营运资金是将预测从利润口径调整到现金流口径的一个重要参数。正常营运需要的货币资金(最低现金保有量)也属于营运资金的范围,最低现金保有量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的指标。
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明确双随机抽查具体实施流程和后续监管工作。
破产管理人在被指定后二十五日内向破产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可以联系市税务局协助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对新获批的企业牵头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省级认定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以及依托企业建设且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实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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