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审批程序,由社会组织申报改为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予以确认公布。
各级税务部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各项涉税服务举措,精简办税事项,积极落实网上办税、移动办税,争取实现优惠事项办理“零次跑”,为高层次人才办税提供便利服务,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浙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以推进义乌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构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首台套产品,如属研发专用设备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制定《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州市本级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按《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杭州市2016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现将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汇总公布。各级别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附件:杭州市2016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汇总公布名单
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因金税三期系统没有《纳税证明》开具模块,故即日起,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不再受理《纳税证明》开具申请事项。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业务专用章”同时废止。
若采用法人数字证书在杭州市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相对应业务的纸质资料可免于递交。目前已经开通的业务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和发票代开申请。今后还将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台州市区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台州市区产业发展状况,明确台州市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区砂管办代征的,各制砂场的方量按合同约定开采量的80%代征。合同计量单位以吨为单位的,换算标准为1.67吨/立方米;自2017年7月1日起,换算标准为2吨/立方米。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要求企业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关联交易和准备同期资料相关文档。
用足用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和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与孵化器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上线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均通过专用申报表进行明细申报。从2017年起,杭州市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从原来的一年一征(原分别为5月和7月)调整为按半年征收,征期分别是6月1日至15日申报上半年税款、12月1日至15日申报下半年税款。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加强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管理,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联合启动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申报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比对、部分申报方式改变工作。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财政行政审批工作在全省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精神,我厅决定自3月28日起,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务必在2017年一季度将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全部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做到“零上门”服务并对外公布。省财政厅将于二季度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作为2017年对各市会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各地应当加强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的管理,明确社会化网点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四条执行。
小微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3月16日至4月21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并报市地税局。逾期不办理的小微企业将不予减免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21号)的规定。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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