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杭州市2016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现将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汇总公布。各级别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附件:杭州市2016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汇总公布名单
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因金税三期系统没有《纳税证明》开具模块,故即日起,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不再受理《纳税证明》开具申请事项。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业务专用章”同时废止。
若采用法人数字证书在杭州市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相对应业务的纸质资料可免于递交。目前已经开通的业务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和发票代开申请。今后还将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台州市区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台州市区产业发展状况,明确台州市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区砂管办代征的,各制砂场的方量按合同约定开采量的80%代征。合同计量单位以吨为单位的,换算标准为1.67吨/立方米;自2017年7月1日起,换算标准为2吨/立方米。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要求企业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关联交易和准备同期资料相关文档。
用足用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和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与孵化器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上线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均通过专用申报表进行明细申报。从2017年起,杭州市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从原来的一年一征(原分别为5月和7月)调整为按半年征收,征期分别是6月1日至15日申报上半年税款、12月1日至15日申报下半年税款。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加强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管理,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联合启动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申报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比对、部分申报方式改变工作。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财政行政审批工作在全省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精神,我厅决定自3月28日起,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务必在2017年一季度将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全部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做到“零上门”服务并对外公布。省财政厅将于二季度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作为2017年对各市会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各地应当加强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的管理,明确社会化网点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四条执行。
小微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3月16日至4月21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并报市地税局。逾期不办理的小微企业将不予减免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21号)的规定。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
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 (2016年第13号公告)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可通过“网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平台”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全面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事项,成熟一批、公布一批。以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为衡量标准,检验和评价改革的成效,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要求。
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负责企业的亩产税费考评、具体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的确认,市地税局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每个纳税年度调整一次,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新办的纳税人除要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在新办当月均采取查账征收,如确实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其征收方式。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单独发文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件,联合发文失效或废止的11件。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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