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税局2016年第21号公告)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我局于2016年5月召开了全省地税法规工作会议,将《纲要》精神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进行具体部署,要求全省地税系统实行严格的对标管理,做到总体有部署、年度有重点,确保率先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舟政办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市本级分行业亩产税收标准公告如下。
国地税联合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具体各行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对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事项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经审核确认,现将2016年度起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附件:2016年度起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
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本次调整所涉及纳税人的TIPS三方扣税协议需修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地税部门将与各有关银行批量修改数据。对于部分纳税人TIPS三方扣税协议验证失败的,需要纳税人重新签订TIPS三方扣税协议。
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16年12月14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意,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电话(传真):0571-87056552。
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各地运用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依法适当减免A、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经审核,认定台州市椒江区红十字会、缙云县红十字会、庆元县红十会、青田县红十字会、温州市瓯海区红十字会、三门县红十字会6家公益性群众团体,自2016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减免条件按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是指:如大宗商品贸易减免项目规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办理2016年1-10月减免适用政策时,可按1亿×10/12折算减免条件,即1-10月实际销售额超过“1亿×10/12”的,视同符合该减免政策条件。
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之前未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减免政策按照实际征收月份进行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结合《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地税系统试行情况,经综合评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办法,我局印发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予公开。
公告废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清算时,不再需要报送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清算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税法治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治税,为全面实施全市财税“十三五”规划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本系统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重要法律服务。重要法律服务是指办理单位行政复议案件、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参加复议答复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服务等。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办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经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422号)要求,我市对2010-2015年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买受人已按税法规定或拍卖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后,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契税的《税收缴款书》(已缴纳契税业务的)或《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免税和不征税业务无需缴纳税款的),协助买受人过户。
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为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现将《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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