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以下简称“农转用”)审批文件认定。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地税发[2013]3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39号),丽水市地税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联合制定的3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强化执法协作,加强执法沟通、协调,健全信息交换、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相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结果基本一致。
自2016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均为2% 。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停止执行。
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国税、地税部门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届时您的各项涉税业务都将由新系统办理。通过金税三期,国税、地税信息化系统“合二为一”,将为您提供更加便捷、优质、贴心的纳税服务。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车辆购置税征期仍为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
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并请报送单位提供“本单位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
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到2020年,力争每个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不少于3家;培育20家左右注册资本超10亿元、租赁资产超100亿元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全省融资租赁经营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市场渗透率达到15%左右,成为全省投融资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联合制定的7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全文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3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3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经清理,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78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79件,部分条款修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50件,拟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现将清理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1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截至2016年7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嘉兴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简化深加工结转备案程序,明确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政策,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统一的免税政策。深加工结转业务在最终出口前的各环节实行免税,最终出口企业按照现行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国内采购和从事深加工结转。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1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2016年7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车船税代收代缴等纳税申报表包括:《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情况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授权各县级国税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本级清理结果。
积极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6年9月26日00:00至10月8日8:30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系统切换期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各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国税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除涉税咨询外的所有涉税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从2016年第二季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已同步实行按季申报。
《关于修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和《关于修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3%。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为10%。本公告自2016年第二季度起执行。《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诸国税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本市建筑砂石的单位换算标准作一公告。
从事矿山开采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新开采的矿山,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开采的矿山,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并附送企业实际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情况(包括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提取的矿产品名称等)的说明、应税矿产品与免税矿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量,除具有《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加分项指标”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单独提交综合评价申请或提供证明材料。
各税务分局在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除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文书项目完整外,应将纳税人填报的亏损金额与该企业《税友龙版》系统中利润表当期累计数进行核对,并准确计算、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填报的年应纳税额与《税友龙版》系统已登记的税源应征数不符的,以税源应征数计算申请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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