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9号)等有关规定,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委托莲都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代征本辖区内个人出租房产所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暂维持不变,具体情况可详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需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将有关备案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现将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细化到地市(具体标准见附件),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实行按季增值税纳税申报,其首次纳税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同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上述试点纳税人需要选择按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书面告知主管国税机关。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含税信息价指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试点企业范围:为了保证试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按照整体设计、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先在市辖区部分重点外贸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和龙湾区出口型生产企业开展第1批试点工作,第2批试点企业范围和时间另行通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财税联动、国地税合作的原则,积极部署准备,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精神,现将杭州市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加强省级检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探索建立与兄弟省(市、区)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联手攻克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切实保护总部在浙江并在省外有生产经营业务的浙商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浙商企业的损失,进一步增强招引浙商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决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预先登记、即征即免、年终结算”的模式。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应税(服务)行为销售额不合并计算。
根据国家部署,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
为加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使用票据的管理,防范印花税票管理风险,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不含宁波)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要求,委托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
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年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实行临时性减征1个月,下调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0.2个百分点,下调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2个百分点。
纳税人自行对照行业平均亩产税收,符合减免条件的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减免税申请,具体所需资料可在丽水财税网(www.lsds.gov.cn)下载,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地税热线12366咨询。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政策和连锁企业汇总纳税政策,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及“三改一拆”后腾出的土地资源,建设快递服务设施。对跨省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快递企业总部、新引进的省外快递企业总部,在3年内按规定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纳税人与所属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按照“一个纳税人一份协议”的原则办理。委托缴纳税款协议书向所属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信息和加盖纳税人印章,经开户银行和所属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有效。
符合按税收贡献度,实行差别化的减免办法的企业,应报送《2015年度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表》(详见附件4)。如有国税税收缴纳额的,同时应报送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当年度纳税证明;地税税收纳税证明免予报送。
本阶段县(市、区)局工作包括:初步确认试点纳税人名单及相关资料;通过多种方式核实,逐户确认试点的具体税源户;组织系统内业务人员参加由省局组织的内部培训;制定纳税人分期分批培训计划。
小微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3月14日至4月8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并报市地税局。逾期不办理的小微企业将不予减免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纳税人登录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信息。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zjtax.gov.cn。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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