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科研开发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农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路南街道的原长浦乡所辖村居,桐屿、螺洋、峰江街道办事处所有村居;新桥镇(新桥居、新良居、东蓬林村、田际村、郑际村、十甲陈村、中林村、前七份村、凤阳铺村);横街镇(横街居、湖头村、山后潘村、上云村、下云村、前洋潘村、洋屿山村、后尚家村、坦田村、泉井村、洋屿村);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社会组织注销、变更提交的清税证明。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跨省、市、县(市、区)的住所变更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建立金融扶持、经费补助、税收减免等手段相结合的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精神,现将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三方有效沟通,市局制定了《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8号公告),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办法。基于上述情况,原《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2年第4号公告)同时予以废止。特此公告。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的联系,利用政府部门出租房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出租房产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出租房产税收管理工作。
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金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企业信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金华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请各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优质财源培育工作的各项举措,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辅助和引导培育对象发展壮大,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15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8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不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4件。
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精神,对属于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展览业小微企业,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种子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育种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各地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拒绝、拖延、虚假整改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上季度的应纳税款。本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执行。2016年一季度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房产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原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数据信息,认真开展关联比对、案头分析和实地核查工作,核实、核准纳税人占地面积和应税面积,确保税源数据的真实准确。对数据不匹配的,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限额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市区范围内的实施对象按行业划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对经营业务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作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木雕、根雕、石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中药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文房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74号)精神,经研究,制定《衢州市区个人购房补助操作流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近两年内销售产值没有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没有列入当地“资金链、担保链”重点关注、重点帮扶对象,无逃废债行为和重大欠薪事件;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及重大违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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