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龙泉青瓷、龙泉宝剑产业参照工艺美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享受文化产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进龙泉宝剑出口退税工作。
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减少退税审批层级,缩短退税周期。加快推行出口退税疑点前置处理,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部分规定。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联合工作机制,开展部门合作、风险研判,联合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骗退税、虚假贸易和偷渡,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加强口岸疫情疫病防控,保障口岸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对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并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精神,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废止。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地方税税务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地税发[2015]54号 2015-11-25
我局对《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报资料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4号公告)予以废止。
黄酒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丝绸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收征管数据信息,开展土地利用情况清查、闲置土地处置、土地节约集约评价等工作,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全面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新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比照《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执行。对个人销售住房,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方便个人纳税人纳税申报,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发展信息经济,推广智慧应用,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文成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于2015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9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浙江地税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地税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 2015年市区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计费标准为21600元/年·人,经换算,2015年市区企业残保金缴费金额324 元/年·人,即每月征缴标准为27元/人。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化、法制化、税收化”进程,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并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时间)起执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制度。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代收机构开展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可依据相关规定责令代收机构限期改正。代收机构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委托代收协议。
同城通办涉税业务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税(费)申报、发票开具、完税证开具、税收法律救济等涉税(费)事项。具体见附件《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扩围后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清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目前,《税收执法监督卡》的网上反馈和查询功能已完成改造和拓展,将自2015年11月起重新启用。同时,宣传用途“一书一卡”也可以通过该功能进行网上反馈和查询,敬请垂注并通过各种途径对我们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多谢您的支持!
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国税机关依法进行日常管理、税务检查时,出口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纸质资料、备案单证及证明材料。
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凡在市本级和普陀区社保中心参保的个体缴费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由定海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和普陀地方税务局沈家门第一税务分局进行征收。
根据专项辅导清理情况,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如实填报《电力发电企业印花税专项辅导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烟草企业印花税专项辅导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由各市局汇总后于11月17日前上报省局(税政三处)。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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