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以及《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发布了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废止了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从0.5%调整至0.3%。费率调整后,各参保单位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实准确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力度,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密切监测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缴纳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后的次月1日至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5日。
征信管理部门要规范、有序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有关部门要落实对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依法为其开展抵(质)押登记,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户籍的纳税人申请享受“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只需提交金华市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不再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年月日以前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 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市)域总体规划方面的批复 文件除外)进行了清理。
为落实市政府“工业企业服务月”活动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制造业纳税人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向申请设立、变更(包括换照)企业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将原“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下,营业执照加载五个证照号码即“一照五码”的登记模式,改为营业执照只加载统一代码即“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
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打造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
为缓解市区外贸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引起的资金紧张,解决外贸出口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问题,进一步扩大出口,保持我市外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部分纳税人对其主营业务按销售(或经营)收入和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标准预缴印花税后,对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未按税务机关规定预缴印花税,对属于托运方货物运输合同等费用支付方合同未按税法规定贴花,导致未能足额纳税。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各地应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的正常规模,各市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同时予以废止。
商业性房地产的判定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房屋产权证上无记载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单项资产计税价格以单个产权证为计算单位。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现将《浙江地税纳税服务规范(2.2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浙财预[2015]20号)精神,为创造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
厘清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在行业监管中的关系。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实行共同管理、适当分工,省以下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根据涉税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情况按各自税收管辖权实行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于2015年8月12日至8月18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浙江地税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地税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要求,省国家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和重点企业抽查,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通知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备案管理,是否按本公告规定条件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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