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
“一企多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产税收;“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收(费、金)可合并计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承租方企业存有“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不计入出租方缴纳的税收(费)。
奖励基金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中计提,2015-2017年三年共计提1000万元专项资金,分3年使用,主要用于执业机构为我省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助推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规定,我局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的基础上,对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本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企业调查主要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和移动申报平台的方式采集,少量无法通过申报平台填报的企业采用企业版软件填报;企业集团调查通过企业版软件直接录入的方式采集。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协调与推进,收集、整理专项清理工作有关情况及政策业务解答,督查指导税务分局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总结宣传相关工作经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企业自行报送的,需要登陆“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需使用电子口岸操作员卡),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5]65号
依托各类媒体平台,打造通达纸上、网上、手上的宣传环路,持续深入宣传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2014年以来税收帮扶小微企业发展的成效,重点报道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帮扶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创新作法。
用人单位残保金由原按年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纳。月应缴金额统一由残联审核确认,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税(费)申报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残保金。
为进一步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对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工作,对当前仍呈高发态势的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须持续进行打击遏制。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省局关于依法支持行业发展和加强监管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好税务机关和涉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杜绝发生各类不正当利益关系问题。坚持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是否委托办理涉税事项,选择委托涉税中介。
在未实现国税部门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前,纳税人在申请国税部门门征开票后,还需携带有关资料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基金,造成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多次“奔走”的情况。
为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企业同时符合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各地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保持供需总体平衡。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部分须由各级国税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审批的事项。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拟制定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于2015年4月8日至4月15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请建筑业、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务必在4月份纳税申报前,登录到《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客户端)》,下载两项内容:一是“申报管理”→“信息下载”→“增量下载”;二是 “申报管理”→“信息下载”→“基础数据下载”,以确保按新的征收品目申报纳税。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部分须由各级国税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事项。
市区(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对承担公益职能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本办法所称涉税行政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就地税机关作出的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地税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
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附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2个月内补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10号),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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