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地建立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相关资料做好测算工作,及时统计分析辖区内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情况,全面掌握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工作。
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对企业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自2014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同城通办”是指温州市区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相关地税业务,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市区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外驻温建筑安装单位和房产交易,暂不列为“同城通办”服务范围。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部分须由各级国税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向总部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征求财政、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金融办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
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2017年,全省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6.7%,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14%;旅游业税收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7%;旅游直接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8%
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杭州国税办税手册(2013版)》中“税收优惠管理类”编号为119的“支持和促进就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涉税事项的涉税事项名称、业务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现经整理修订后重新发布,详细情况请登录杭州国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阅,特此告知。
跨境税源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的经济活动, 以及虽无直接经济活动但存在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益涉及到两国及两国以上税收管辖权的经济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
各级经信、统计和国税部门要根据今年培育掌握有望上规的企业信息,特别是今年1-9月应税主营业务收入已超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要重点加强精准指导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工作力量,进一步排摸“小升规”情况,切实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要求,对2013年12月31日前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为贯彻实行《浙江国税县级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要求,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在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受理、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受理和各项涉税证明的开具受理。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周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用于安全用途的土地。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可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内,对时间短、路途近的出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具体补助标准及执行规定,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控制。
为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深化税收管理改革,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阶段的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发布。
本次推广应用方式采用以纳税户自行从网上下载应用软件及相关操作手册,自助应用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请在推行应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下载软件进行安装注册,并登录平台,平台可以为您提供便捷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杭州国税办税手册(2013版)》中“发票管理类”编号为54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报备单”涉税事项。
从2014年10月1日起,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zjaic.gov.cn)正式上线运行。公示系统是企业报送和公示信息的法定载体,是各级政府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公示企业信息,是指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在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为本企业的联络员。企业指定或委托他人担任联络员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可以一并确认,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与其联系、核实。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关予以公布;
为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基层分局更名并调整征收管辖范围的批复》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江北税务分局更名为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婺城税务分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更名为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参照执行的地区,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房产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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