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浙江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温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自2013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对于正常业务,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对于风险业务,比照金融租赁公司五级分类法分类分级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可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资源税政策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类资源产品市场价格和我省生产经营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资源税征收政策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档。
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外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涉税信息传递单位要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涉税信息的整理和利用,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应用处理系统,做好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0号公告)要求,我局根据《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确定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编制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各单位在计算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计算公式为:(2013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100%。已安置残疾人数是指经市残联劳服机构认证后单位在职残疾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省局公告2014年第7号)要求,以下14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
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如在杭省、市、区各单位的常驻地均为杭州市区(含所有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市),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又如桐庐县所属各单位的常驻地为整个县域范围,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限额、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限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蚕茧、山核桃籽(仁)生产销售棉纱、缫丝、山核桃(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4年为8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填写递交《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3)。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有关资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现将近年来浙江省出台的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汇总发布。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浙江省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助推我市社会和谐、赶超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温州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在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确保合法合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台州市地税局决定对《台州市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和《基准》)进行全面修订。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和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台州市地税局决定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货物销售(含修理修配,下同)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为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通过2013年度年检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由事务所统一收集执业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年检专用章;执业证书未加盖当年年检专用章的,视同年检未通过。
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月在职职工总数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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