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新办税务登记证纳税人信息采集实地调查”工作不再采取进户方式进行。现将《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查处的;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不得享受当年减免。
制造业企业分档审核审批减免比例:将2013年“亩产税费”在2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划分为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医药化工、金属制品、纺织服装、其他制造业六大行业(具体行业划分见附件一),按亩产税费从高到低分五档设置不同的减免税比例。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等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浙江省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财综68号)对“土地转让增值费”予以立项。
各地要抓紧时间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数据处理仍按照上年的方式进行,即县(市、区)负责本级调查表录入和审核;市负责本级调查表录入、审核,对所属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合并、审核,汇总全市数据上报。
全市各单位要通过管理角色转变,管理方式的创新,管理层级的上收,逐步压缩管理层次,直接参与税源管理,逐步使各区县(市)局机关成为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实体,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2013年,要完成对税源管理四科的征管实体化工作。
园区、集聚区管理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次性缴纳,或根据土地平整计划分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土地开发成本,入园项目不再重复缴纳。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本阶段县(市)局、区局和市属分局的工作包括:学习、研读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开展电信业纳税人营改增调研,开展各项准备工作;接收地税局移送的电信业营业税纳税人户数,获取地税局电信业营业税纳税人相关数据信息等。
企业在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凡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上一纳税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及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考虑到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其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
由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4.0版默认业务类型中并无“外贸综合服务”一项,所以需要出口企业自行在申报系统的功能菜单“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业务类型代码”中添加。步骤如下:点击“增加”,在业务类型代码一栏录入“WMZHFW”,业务类型名称一栏录入“外贸综合服务”然后保存退出。
为夯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长效机制,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加中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计入学时;参加省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时间按24学时计入,超过24学时按实际参训时间确认;税务师事务所结合自身需求和业务实际,对所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2学时。
省局研究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从5月征期开始对持超过90天未认证的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提醒,经提醒仍逾期(超过开票日期180天)未认证且需抵扣的发票,原则上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要特别加强对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保证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是国家营改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实施方案和计划表完成各项工作。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企业在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凡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上一纳税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及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考虑到在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其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通过抽样检查,全面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科技创新与维持和谐稳定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惠及面广,涉及企业数量较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伙食补助费和一种公杂费报销方式。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报销方式可以不相同。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此项原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无歧义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歧义的,需经核实后再进行认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将有歧义的认定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浙江省国税局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14]49号)精神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纳税服务平台从2014年4月22日起开始启用,第一批推行应用对象为各税务分局的重点企业,以后逐步推广到所有纳税人。请在推行应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下载软件进行安装注册(安装包及操作说明附后),并登录平台,平台可以为您提供全面系统、操作便捷、响应及时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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