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包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的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的范围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2013年度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3年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企业,其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第79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其中审批流程涉及省局的有关事项及规定(审核、审批承诺时限,审批权限等)停止执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流程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自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印制《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为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的延续性,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前期仍在现有库存内继续发放《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联合办事、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途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问题》(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地税务局确定。
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当月起予以免税优惠,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请企业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与企业实际发生的进料加工相关业务单证核对,核对一致的,无需填写。核对中发现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存在缺失的,请在该手册报关单的末端的“企业新增报关单号”中填列,并注明金额的美元数人民币数后上报。
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本征收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嘉地税征[2007]94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款安全和及时入库,确保税收票证的规范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类项目(不含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其他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2%。
通过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帮助受票纳税人防范问题发票入账,有效降低其税收风险,并有效提高地税机关发票检查工作效率,通过对问题发票的严厉查处遏制开具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地税发票管理水平和税收征管质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等级范围调整自2013年度起执行。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上、下半年分两次缴纳,故列入土地等级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13年下半年度开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亩产税收”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提供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装备制造业的可以享受减免税企业证明,以及土地绩效综合评价被评为A类和D类企业名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13]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3]132号
纳税人每月纳税征期前需将上月收到的所有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及其它纳入查验比对范围的发票中的有关信息内容,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如实填写、上报至税务机关。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额不包括在所属期10月、11月份社保机构核定补收补退的部分,补收补退额将在2014年1月产生、征收。
拟申请认定重点商务楼宇的需提供楼宇的产权证、楼宇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楼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浙江省邮政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浙江省邮政公司下属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开展事务所执业行为专题辅导,是省管理中心和省税协服务行业、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开展自查,积极参加专题培训,增强执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
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是推进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税收遵从度,我们制订了《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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