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对于印制具名发票需“发票使用量较大”的要求,仍暂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45号)的规定执行,即:正常领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门票等特殊情形除外),申请领用具名发票的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
为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地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服务大局,服务纳税人,及时帮助解决灾后重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依据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规定,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在减免税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亏损额的前提下,重点照顾小微企业,按企业年度亏损额大小实行分档减免”的原则,对市区2012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进行了审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经信、国税部门联系合作,深入细致做好有望上规企业的摸底申报工作。同时要组织新上规企业开展统计报表的指标解释、填报说明以及网上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纳税(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享受报批类优惠,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
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未纳入系统管理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需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对家庭农场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销、仓储物流、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维修等业务。
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2012年6月30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217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42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
为确保杭州市主城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11]22号)有关规定,并经2013年8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杭州市主城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8%调整至1.2%。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局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排屋)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3%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排屋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4%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1。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资格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税务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于每月征期结束后至月底前,对本月社保费零申报缴费单位进行逐户清理核对,查明社保费零申报的具体原因。经核对,发现缴费单位缴费认定、费种登记有误的,请按税友龙版操作规程重新认定、登记。
涉税管理事项是指除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经梳理精简,全省地税系统现有涉税管理事项共112项,有85项缩短了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速了85%。其中,当场办理的有95项,当场办理率达84%。
对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提供的资料,凡纳税人在《税友龙版》系统中为正常管理户的,不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有效证件等复印件,也可以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小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调查工作是深入企业,了解需求,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
负责审核基层税务分局初步确定的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代征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等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和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填制《委托代征证书》。
为规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全面完成3年培育10000家“小升规”企业的目标任务。
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月累计销售额(包括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前已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税务机关已为其代开的普通发票金额和本次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放弃免税优惠的,不受销售额限制)。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其在个体经营时购建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有效的原始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当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净值,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
从“申报附加资料管理”下的“资料报送”模块,选择“营改增效应分析数据采集表”。报送后可选择“资料修改”和“资料查询”进行修改和查询。填报表格内容后提交即可。数据填报中如存在问题和疑问请向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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