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完整地向我局提供有关内部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办法、薪水奖金制度、业绩考核办法、费用报销制度等。企业需要我局统一解释、答复的税收问题,应通过《自查问题请示单》方式,及时向我局反映。
为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温州市区外来温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梯维保、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物业服务收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强化效率意识,在企业破产法的制度框架内,简化程序,缩短法定时限内时间,创新财产申报、核查、评估、拍卖方式,减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负担,降低司法成本。
根据杭州市统计局最新发布,2012年度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417元。据此,从2013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变更为每月1692.50元,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省地税系统要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立足本职,切实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积极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创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
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调查确认工作比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25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各地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与管理台账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信息审核比对。审核工作结束后,调账工作要及时跟进,对纳税人已查补税款要督促其正确调账;对弥补亏损的台账,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系统中及时调整。
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3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见浙财预[2012]29号文件附件)。国税部门应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组织全省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承担省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等工作。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工业产品、成套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和信息系统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纳税人未按规定上报有关受票信息资料,以及开票单位涉嫌虚开、非法代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的,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绍市财预[2012]22号)精神,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2014年底前,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等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个转企”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
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依申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财政扶持资金由省、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按照“财税按月监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为深入贯彻全省地税系统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我市支持浙越商创业创新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税收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市局决定,2013年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支持浙越商创业创新“服务推进年”活动。
全市地税系统要按照“领导带队、定点走访,属地对接、分片走访”的要求,建立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重点引进的企业进行大走访,摸清企业需求,摸清项目进展,摸清潜在税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关于公布市区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198号)有关规定,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3元,2013年5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为1434元,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各项应登记项目(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总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投资总额出资情况等)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验证计划导入后,应进行验证的纳税人点击网税系统的“登记管理”-“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模块,在功能菜单中会显示“基本信息(验证、换证)”,无需进行验证的纳税人只显示“基本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在国税总局和省局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10]70号)仍有效,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符合政策性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纳税人,可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优惠申请,备案类优惠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当年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即报即备;审批类减免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