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8月1日(含,下同)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下同)零售业务,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同时纳入网络开票系统管理。
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餐饮连锁企业,将集中采购的未经过生产、加工或只经过简单挑选、整理的农副产品,直接配送到各餐饮直营门店用于餐饮销售的,其增值税可以由总店汇总缴纳。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14号),促进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浙江省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减免居民生活必需商品和服务的税负,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专项行动,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现结合温州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为:行政事业单位26688元,企业单位24353元。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100%(征收基数)。
为加快构建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消费需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经济发展更多地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以及《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补助的额度为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定所增加的税负。除增值税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也有增加的,给予企业适当补助。2012年12月份所属税款单独计算。
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应于验证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已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的单位,应于验证期内、在工商营业执照等注销前先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3]245号 2013-07-21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和专用缴款书。其中:2010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销的票据,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票据存根或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经审核后予以销毁。
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温州区域竞争优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制定办法如下:
从2013年7月16日起,除个体工商户以外,已办理税务(缴费)登记的纳税人(缴费人)的税务(社保缴费)登记注销工作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包括注销申请的受理、税(费)款的结算和清算等。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电力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完整地向我局提供有关内部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办法、薪水奖金制度、业绩考核办法、费用报销制度等。企业需要我局统一解释、答复的税收问题,应通过《自查问题请示单》方式,及时向我局反映。
为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温州市区外来温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梯维保、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物业服务收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强化效率意识,在企业破产法的制度框架内,简化程序,缩短法定时限内时间,创新财产申报、核查、评估、拍卖方式,减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负担,降低司法成本。
根据杭州市统计局最新发布,2012年度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417元。据此,从2013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变更为每月1692.50元,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省地税系统要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立足本职,切实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积极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创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
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调查确认工作比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25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各地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与管理台账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信息审核比对。审核工作结束后,调账工作要及时跟进,对纳税人已查补税款要督促其正确调账;对弥补亏损的台账,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系统中及时调整。
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3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见浙财预[2012]29号文件附件)。国税部门应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组织全省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承担省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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