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省地税系统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我市支持浙越商创业创新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税收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市局决定,2013年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支持浙越商创业创新“服务推进年”活动。
全市地税系统要按照“领导带队、定点走访,属地对接、分片走访”的要求,建立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重点引进的企业进行大走访,摸清企业需求,摸清项目进展,摸清潜在税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关于公布市区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198号)有关规定,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3元,2013年5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为1434元,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各项应登记项目(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总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投资总额出资情况等)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验证计划导入后,应进行验证的纳税人点击网税系统的“登记管理”-“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模块,在功能菜单中会显示“基本信息(验证、换证)”,无需进行验证的纳税人只显示“基本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在国税总局和省局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10]70号)仍有效,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符合政策性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纳税人,可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优惠申请,备案类优惠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当年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即报即备;审批类减免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出口企业通过浙江省网上申报系统(VPDN)将需征税的资料信息录入征税申报单模块,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并进行纳税申报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在征管辅助系统确认处理后方能核销;
有关试点地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组长,财政、发改、经信、地税、国税、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省地税局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生产企业按《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第三条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长令第27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检。
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已在我局开通网上申报社保费的下划企业,可直接通过申报社保费的用户名和密码,网上申报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2013年6月30日前落实到位。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各地要高度重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各环节工作,确保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为切实保证纳税人网上操作安全,纳税人必须凭经地税机关实名认证后发放的注册码,登录浙江地税网站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纳税人可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击“新用户注册”、“个人用户注册”后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后进行注册。
各分局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有差错,应及时修正;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修正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可退还减免申请。
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对试点期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扶持,补助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所增加的税负。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告,本次核定定额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浙个转企办[2013]1号),现制定全省地税系统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个体工商户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社会保险缴纳可实行3年缓进期,缓进期内允许其暂不按企业申报,其员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www.zjtax.gov.cn)网站上下载。
强化政府采购审计,尝试开展基建项目审计。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计重点内容》,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审计,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按总局要求选择重点基建项目尝试开展基本建设管理与财务收支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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