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促进税收制度完善的战略举措,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
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如接受服务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杭州市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及延伸服务点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持有效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可以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50号)规定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货运业纳税人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到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营改增”相关政策和各延伸点设置分布图可登录“金华纳税服务网”(www.jh12366.com)、金华国税门户网站(www.jhtax.gov.cn)查询。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减免税且年度申请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税局直接交办给各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年度申请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客运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工本费暂免征收。
为了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展开,省局就试点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以下两系统简称增值税税控系统)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将追缴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并声明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明确创建目的。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为实现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提供空间和载体,改变我省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先进省份差距拉大的局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十二五”时期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务院决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10个省市,其中浙江省也被确定为试点地区,将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为深入落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扶工兴贸”十项举措〉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123号)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与企业共渡难关,现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全面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浙政办发明电[2012]22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地税函[2012]307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税收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各地在做好数据准备及初始化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设置专门窗口,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快捷、方便办理涉税事宜提供条件,合并办理“营改增”所需的各类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交通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将由目前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我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累计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纸质资料的审批,不进行ctais系统内的流转审批。审批后的《申请认定表》一份返还给纳税人。该项纸质文书的流转审批可适当延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项工作是国税系统实施营改增试点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任务重,程序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各环节工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我省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具体负责,共同完成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确认、征管数据的传递以及其他征管事项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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