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认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为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加强消费税征管提供数据支持。
研究制订对以独立企业研究院、民办非企业研究院为主体的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参照科研院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规程》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操作规程》和《裁量权基准》)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12]47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2010年第3号)的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6月16日-7月15日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关于公布市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127号)有关规定,我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29元,2012年5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为1270.44元,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为了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
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主要内容为相关企业两年内,有无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如暂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可按照附件一格式出具;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需说明具体情况,可按照附件二格式出具。
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购买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等外),都以所购交强险的保险起始时间的所属年度为应税会计年度。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各市、县(市、区)应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一类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业强市、实干兴市”的工作基调,深入推进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比学赶超、创先争优,市委、市政府安排扶持工业经济奖励专项资金3亿元,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征收标准和缴纳方式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杭价房[1997]123号、杭财综[1997]字400号)规定的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和缴纳方式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能源“双控”和落实促进工业发展“一揽子”举措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约谈、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行为。
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工业设计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要把税源涵养培育和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建立财政、税务、经信、工商、国土、电力、金融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服务机制。针对企业发展即时问题和长远需求,全面梳理整合扶持政策,研究针对性服务措施,加大宣传落实力度,形成政策帮扶合力。
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引入的项目,其产业类型符合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市县政府通过征收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服务单位(或供应商)在销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必须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与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开具,且“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逐项填开相应的专用设备名称。
引导小微企业从低价格、数量型的粗放式发展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引导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或“产品+服务”的商业模式创新,以更新的产品、更专业有效的服务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产业升级的需求。
对大型畜牧专业合作社和区域性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办或入股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畜产品直销店,从事符合条件的畜牧业类初加工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并下达《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走出去”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投资收益负担的税额部分,可以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市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1〕25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市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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