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有关内容需继续实施的,由省级有关单位重新起草后,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对其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报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为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市地税局决定自2011年6月27日起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
分类管理是加强税源有效监管,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有效手段。经国地税研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与汇算清缴情况,并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对原有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计提。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一)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在省外,分支机构在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转为报账单位,会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到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的,其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统一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开票单位(个人)应填写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闲置房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将有关出租、出借、闲置房产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日常管理工作。
取得联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及个人,可随时通过增值税普通发票联网开票辅助软件(仅限已安装使用该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对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查验比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苍南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10]8号)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新增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现对我省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全省统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下同)和相关资料。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
优先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实施。通过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多种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力度。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2011年商品住房供地总量中安排10%的土地用于建设或配建保障性住房。
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不再单独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统筹安排,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为主,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调整为辅,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对控股、承包经营并单独核算的加油站等,应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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