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台州市范围内具备三级资质以上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办理,即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把相关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现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温财预〔2010〕176号)涉及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丽水市本级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存量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不包含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需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
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农居点的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永嘉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评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我省经济税收影响,科学分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效应,及时研究提出我省的建议方案,经研究,省局决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我省经济税收影响测算评估工作。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不属于本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
在杭州市设立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3年底之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参照《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好与当地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对接服务,切实加强指导与协调。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通过的《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本级在“十二五”期间每年筹集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要支持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目录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相关产业、节能环保、生物和核电关联产业项目及有关平台建设。
1998年,《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2号),明确你省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减免办法由你省自行制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延期后,上述政策可继续执行。
上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诸地税征[2007]85号)、《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诸地税政[2008]28号)同时废止。
凡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享受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账征收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除免税收入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外,其他优惠项目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均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农林牧渔业、资源综合利用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1年认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按实清算是指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现将《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5]21号)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6]17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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